新闻中心
公司动态
行业资讯
政策法规
其他资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转发【北京市文件】: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京建发〔2012〕112号】
来源:  更新日期:2012-05-25  浏览:6220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2-03-22  原文件:http://www.bjjs.gov.cn/publish/portal0/tab662/info69504.htm
--------------------------------------------------------------------------------
京建发〔2012〕112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2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在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展扬尘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强施工现场环境治理,突出抓好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督促施工企业选择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并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为提高本市空气质量和市容环境卫生水平做出贡献。
  二、工作内容
  从即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各施工单位应按“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检查标准》,附件1)和《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垃圾运输百日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附件4)的有关要求,在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展扬尘治理专项行动。
  三、工作安排
  (一)从即日起,各施工单位要制定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各施工现场要按照《检查标准》和《通知》要求,对本项目的扬尘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达不到要求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各施工单位要按照“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检查(验收)表”(附件2)的检查内容,组织人员对本企业各工程项目进行逐一检查验收,检查记录应整理汇总备查。
  (二)从3月1日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结合日常安全监督工作和网格检查工作部署,按照《检查标准》,分阶段对本辖区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开展扬尘治理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检查(验收)表”(附件2)。对于不达标的施工现场,要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直至达标后方可继续施工。
  从3月11日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展扬尘治理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抽查。
  (三)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分别于4月30日前、7月31日前、10月31日前填写《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达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并上报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
  各集团、总公司应于4月30日前,将本企业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工作总结和本企业各工程项目检查情况汇总数据上报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
  四、工作要求
  (一)2012年,市政府明确把“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建成PM2.5监测网络,启动以PM2.5为重点的大气治理方案,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作为2012年为群众拟办35件实事中的首要实事来抓,凸显了市委、市政府对不断改善首都空气质量工作的重视。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高度重视,认清形势,积极认真地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治理首都大气污染工作的相关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组织者,要切实担负起业主责任,要按时支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及扬尘治理所需的费用,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施工。要对拆迁完毕尚未开工的工地、长期停工工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绿化;要对本工程开挖的、存放在施工现场以外的裸露土方进行覆盖或绿化;要将土方工程、建筑垃圾运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
  (三)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要制定有效的扬尘治理方案,明确责任,并严格遵守和实施。施工现场应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治理工作。对于进行拆除施工的单位,作业时必须做好洒水、降尘及建筑垃圾的覆盖工作。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开展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
  (四)为了加强对基坑土方施工阶段的监督管理,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及时掌握本辖区处于基坑土方施工阶段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并于4月30日、7月31日、10月31日将本地区处于基坑土方施工阶段建设工程的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工程地址等基本情况上报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网格管理室。
  (五)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加大对扬尘治理工作的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经责令停工整改后仍治理不力的施工现场,要及时上报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法核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将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暂停投标资格,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检查标准            
                    2. 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检查(验收)表           
                    3. 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达标情况统计表           
                    4.《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垃圾运输百日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首环建办〔2012〕37号)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联系人:李鑫;联系方式:59958845 ;邮箱:shigongchu211@163.com;传真:59958844)
 
 
 
附件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检查标准
 
一、主要道路及场地硬化现场检查标准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层夯实后,面层材料可用混凝土、沥青或细石;
2、材料存放区、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必须平整夯实,面层材料可用混凝土或细石;
3、现场排水畅通,保证施工现场无积水。
二、洒水降尘现场检查标准
1、房屋拆除、外架拆除、平整场地、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清运建筑垃圾和渣土及市政道路施工等作业时,应当边施工边适当洒水,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2、遇有四级以上风的天气不得进行土方运输、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房屋拆除等作业;
3、为防止施工扬尘,施工现场应每天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进行清扫洒水(雨雪天及地表结冰的天气除外);在土方施工、干燥天气、风力四级以上的天气条件下,应适当增加洒水次数;
4、施工现场设置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机械时,必须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三、垃圾存放、运输现场检查标准
1、施工现场设置垃圾站应为密闭式,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运输消纳应符合相关规定;
2、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必须采用密闭式专用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安全网内垃圾应及时清理;
3、施工垃圾清运时应提前适量洒水,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消纳。
四、材料、土方覆盖现场检查标准
1、非施工作业面的裸露地面、长期存放或超过一天以上的临时存放的土堆应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或采取绿化、固化措施;
2、水泥、粉煤灰、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进行覆盖,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3、对于停止施工的施工工地,应当对其裸露土地采取覆盖或者临时绿化等有效防尘措施;
4、对于土方工程,开挖完毕的裸露地面应及时固化或覆盖;
5、规定范围内的施工现场混凝土浇注量超过100立方米以上工程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并使用预拌砂浆。
五、车辆清洗现场检查标准
1、六环路以内及郊区县城区(包括开发区)范围内,以及地处郊区的重点工程、园区建设工程,有土方施工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均应安装专业化洗车设备(即滚轴式洗轮机),其他施工阶段应按要求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申报“北京市绿色文明安全工地”的施工现场必须符合上述要求。
2、确因场地狭小无法安装专业化洗车设备时,出入口必须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出场时必须将车辆清理干净,确保不将泥沙带出现场。冲洗车辆的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1)施工现场施工车辆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车辆槽帮、车轮等易携带泥沙部位进行清洗,不得带土上路;(2)洗车池旁必须设置沉淀池,沉淀后的污水应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3、施工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消纳建筑垃圾、渣土。施工单位必须委托具有“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的车辆承担现场土方、建筑垃圾等的运输任务,并督促运输车辆按《关于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准标识的通告》的有关要求,采取措施防止车辆运输遗撒。
六、施工围挡现场检查标准
1、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施工围挡坚固、严密,表面应平整和清洁,高度不得低于2.5米;现场围挡及大门每半年清洗或粉饰见新一次;施工围挡使用材料、构造连接要达到安全技术要求,确保结构牢固可靠;
2、围挡材质应使用专用金属定型材料或砌块砌筑;
3、外脚手架架体必须用密目安全网(颜色为绿色)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安全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固定。密目安全网要定期清理,保持干净、整齐、清洁。防止施工中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外逸,避免粉尘、废弃物和杂物飘散。
七、其他情况的现场检查标准
1、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对于自然放坡的边坡工程可酌情进行覆盖;
2、土方施工作业面(钻孔、打桩、土方开挖、土方回填等)可暂不覆盖,但应采取适度洒水等降尘措施,当天施工完毕后应按要求进行覆盖;
3、正在使用或正在装卸的建筑材料或建筑垃圾可暂不覆盖,可酌情采取防尘措施。
 
 
 
 附件2: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检查(验收)表
 
 检查单位: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部位   建筑面积  
检查内容 得分
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采取围挡措施。   (10分)  
2、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场地按要求进行硬化处理。(10分)                                      (8分)   
3、施工现场裸露地面、土堆按要求进行覆盖、固化或绿化。 (10分)  
4、外脚手架按要求采用密目网进行封闭。(10分)  
5、施工现场按要求洒水降尘。易产生扬尘的机械应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10分)  
6、运输渣土和建筑垃圾车辆应采取措施防止车辆运输遗撒,手续齐全。(10分)  
7、楼内清理垃圾须采用密闭式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8分)  
8、现场水泥等可能产生扬尘的建材按要求存放在库房或者严密遮盖。(8分) 
 
9、施工现场按要求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按规定及时清运。 (8分)  
10、施工现场按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8分)  
11、现场按要求设置专业化洗车设备或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8分)  
检查得分(实得分/应得分*100)  
检查结果:达标(    )      不达标(    ) 
检查人签字
员签字   受检单位签字
人员签字   联系电话  
注:1、检查中, 检查单位应认真如实填写、客观合理评分。2、应得分=参与评分子项满分之和;实得分=参与评分子项实得分数之和。3、根据施工现场实际,不涉及的检查内容不作为参与评分子项。4、达标标准:检查得分达到85分(含)以上,且每个参与评分子项得分不能为零。5、该表内容也可结合到日常检查表内。

 
 
附件3: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达标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截止日期 在监工地个数 达标工地个数 达标完成率%
       
主要做法及经验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经责令停工整改后仍治理不力的工程项目
(附明细表)  
备注  

联系电话:                   填报人:
说明:经责令停工整改后仍治理不力的工程项目请附明细表,明细表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工程项目经理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附件4: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垃圾运输百日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首环建办〔2012〕37号
 
各区县政府,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现将《关于开展建筑垃圾运输“百日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开展建筑垃圾运输“百日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方案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开展建筑垃圾运输百日专项
整治行动的工作方案
 
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为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规范管理,严格控制扬尘、遗撒和乱倒乱卸行为,提升我市空气质量和市容环境卫生水平,首都环境建设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垃圾运输“百日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精细管理,服务群众”的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准标识,严格治理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扬尘遗撒和乱倒乱卸。通过整治,培育一批规范的运输企业,处罚一批违法违规的运输企业,曝光一批情节严重的运输企业,取缔一批影响恶劣的运输企业,引导建筑垃圾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提升我市空气质量和市容环境卫生水平,以整洁、清新、优美的市容环境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百日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特成立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百日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周正宇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王 钢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庄志东 市环保局副局长
杨小兵 市监察局副局长
张惠民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副局长
马惠民 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刘国瑞 市市政市容委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市容委,市市政市容委刘国瑞委员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准标识。对本区县、本系统建设工地、拆除工地开展全面普查,建立检查台帐。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建设、施工单位和运输企业要停业整顿,依法予以处罚和曝光,并作为不良信息纳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定期予以通报。
(二)设卡检查违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本区县、本系统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遗撒频发路段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尤其要加强夜间和凌晨的执法力度。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大兴区按市统一部署,在五环路出京路口设卡,开展综合执法检查。严厉处罚不规范运输车辆,严惩违规运输企业,追究不按要求使用运输企业和车辆的建设、施工单位责任,并连带追究属地管理责任。
(三)集中整治非法聚集的不规范的零散车辆。对非法聚集的不规范的零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按“四统一”要求进行整改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四、时间安排
2012年3月1日至6月15日。
五、工作职责
(一)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建筑垃圾运输“百日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情况纳入绿色达标工地创建工作,切实做到建设施工单位必须选择有资质的运输企业,运输企业必须使用规范的运输车辆。对严重违反“两个必须”的建设施工单位和运输企业,作为不良信息纳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定期予以通报并停业整顿。   
(三)环保部门负责开展施工工地扬尘、道路扬尘和遗撒等污染防治检查和执法工作。
(四)路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公路、桥梁施工绿色达标工地的创建工作,切实做到建设施工单位必须选择有资质的运输企业和规范的运输车辆。
(五)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开展对建设(拆除)单位无消纳证、运输车辆无准运证和道路扬尘遗撒、乱倒乱卸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
(六)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对造成扬尘、遗撒情节严重的运输企业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并协调公安、环保部门共同对外地车辆进京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行为进行检查。
(七)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禁限规定、超载、闯红灯、涉牌和不按规定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相关执法。
(八)各区县和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本区县、本系统建筑垃圾运输“百日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实施。
(九)监察部门负责对各单位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履职情况开展督促检查,保障并促进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六、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运输“百日专项整治”行动是落实市委、市政府治理PM2.5大气污染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要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明确分管领导、牵头部门、联络员名单,并于 3月12日(周一)12:00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精心组织,层层落实。各区县要召开动员部署会,广泛发动各街道、乡镇、建设施工单位和运输企业以及社会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建筑垃圾运输“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市级督导组对各区县“百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要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政府。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督导组,指导、督促、检查街道、乡镇和有关单位落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规范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宣传,广泛参与。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一封信等宣传载体,广泛发动市民参与,做到让每个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和广大市民都清楚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同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将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建筑垃圾运输“百日专项整治”行动检查数据统计表
 


 
建筑垃圾运输百日专项整治行动检查数据统计表
区县名称: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1、出动检查人员数  
2、开展检查次数  
3、检查施工工地数  
 
4、检查出不规范的运输车辆数 
 
5、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数 
 
6、连带处理建设施工单位数 
 
7、处理建筑垃圾扬尘、遗撒、乱倒事件数 
 
8、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总数 
 
备 注:  

区县主管领导签字:                      填表人签字:
 
 
 
请于6月15日15:00前以纸质及电子版形式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开展建筑垃圾运输百日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