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公司动态
行业资讯
政策法规
其他资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转发【北京市文件】:关于实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备案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日期:2012-09-28  浏览:12171

 

关于实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备案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2-09-26
源文件地址:http://www.bjjs.gov.cn/publish/portal0/tab662/info74067.htm

京建法〔2012〕24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相关检验检测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京建法〔201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2年7月1 日后新进施工现场使用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进行检验检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完毕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应首先组织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自检合格后,应委托本市相关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验检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应按检验检测单位要求提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机位布置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提供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等资料。
  二、检验检测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等相关标准规范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每个机位进行检验检测(委托检验检测内容见附件),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单位通过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20.f5.bjjs.gov.cn/EGovHall/)(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将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上传至“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备案系统”。
  三、自即日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登录网上办事大厅,点击“我的办事大厅→申办业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备案系统”,以单体工程为单位,进行网上使用登记备案。
  施工总承包单位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备案系统”中,针对所需备案的单体工程,选择相应的检验检测报告,填写并生成《北京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备案表》,从网上提交到工程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同时打印网上生成的《北京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备案表》,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盖章后,连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一并提交到工程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应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使用登记备案工作。
  四、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即时受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备案资料,认真核对网上录入的备案信息和书面材料是否一致,对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在《北京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后盖章,并在网上打印“北京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标志”,盖章后送达施工总承包单位。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建筑机械分会(以下简称“建机分会”)开展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企业信息采集工作。建机分会应加强行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发挥服务作用,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做好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企业信息采集工作。
  本市和外埠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应积极配合建机分会开展企业信息采集工作,及时将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信息、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人员信息提供给建机分会。
  特此通知。
  
  附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委托检验检测内容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委托检验检测内容
序号
检验检测项 目
具体内容需要符合规范要求
1
现场资料
安装后的自检记录应完整齐全
2
出厂检验合格证符合要求
3
论证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
4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机位布置图
5
主框架和水平桁架
各节点应焊接或螺栓连接
6
桁架上、下弦应采用整根通长杆件,或设置刚性接头;腹杆上、下弦连接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
7
桁架各杆件的轴线应相交于节点上,并宜用节点板构造连接,节点板的厚度不得小于6mm
8
架体构造尺寸
架体高度≤5倍楼层高
9
架体宽度≤1.2 m
10
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7 m
11
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110 ㎡
12
升降装置
应在每个竖向主框架处设置升降设备
13
应采用电动葫芦或电动液压设备
14
防坠落
装置
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处并附着在建筑结构上
15
每一升降点不得少于一个防坠落装置
16
防坠落装置应采用机械式的全自动装置
17
防坠落装置应具有防尘、防污染的措施
18
防坠落装置与升降设备应分别独立固定在建筑结构上
19
钢吊杆式防坠落装置,不应小于ф25mm
20
防倾覆
装置
防倾覆装置中应包括导轨和两个以上与导轨连接的可滑动的导向件
21
在防倾导向件的范围内应设置防倾覆导轨,且应与竖向主框架可靠连接
22
最上和最下两个导向件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8m或架体高度的1/4
23
防倾覆装置中的导向件通过螺栓连接固定在附墙支座上
24
应采用螺栓与附墙支座连接,其装置与导轨之间的间隙应小于5mm
25
同步控制系统
连续式水平支承桁架,应采用限制荷载自控系统
备注:根据新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型号,适当增加相应的检验检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