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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北京市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对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12〕240号】
来源:  更新日期:2012-06-14  浏览:5622

关于印发《关于对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2-06-14  原文件:http://www.bjjs.gov.cn/publish/portal0/tab662/info715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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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建发〔2012〕240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中治工办发〔2012〕1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着力解决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我委制定了《关于对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坚决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对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工作方案》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附件:
关于对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
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中治工办发〔2012〕1号,以下简称中治工办发1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着力解决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及我市关于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发挥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等市场机制作用,有效遏制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首都建筑市场有序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清理范围
对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施工许可证,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其中,重点检查保障性住房和重大工程项目。轨道交通项目由市重大办牵头开展专项清理工作。
(二)清理内容
检查处理清理范围内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和个人存在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
1.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个人或者有资质证书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利用其他企业的资质及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
2.通过出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方式,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
(三)认定标准
1.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分)包单位存在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的认定:
(1)施工现场的实际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经济核算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施工单位没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其承包范围内专业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分别为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
(3)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和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现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的;
(4)工程款、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的。
2.监理单位存在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的认定:
(1)施工现场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总监工程师、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与工程监理合同中载明的工程监理单位之间没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
(2)工程监理费用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监理合同中载明的工程监理单位不一致的。
3.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的认定:
(1)从发布招标文件至施工、监理合同备案的全过程中,代理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所持有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中载明的单位与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载明的单位不一致,或者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参与代理工作的业务人员与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载明的单位没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
(2)招标代理费用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载明的招标代理单位不一致的。
三、组织分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成立“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专项清理工作。
(一)领导小组组成
领导小组组长:主 任 杨 斌
常务副组长: 副主任 张农科
副组长:副主任王 钢、朱和平、李荣庆,市纪委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纪检组组长宋海立,副主任郑志勇、程建华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筑市场管理处、监察处、法制处、工程建设管理处、建筑业管理处、工程质量管理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筑市场管理处。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县的专项清理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建筑市场管理处: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制发清理工作方案、组织召开全市动员大会;督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外省市驻京建管机构认真落实自查自纠、复查和重点抽查等各阶段的任务;牵头组织复查市重点工程项目和对区县复查工作进行抽查;上报清理项目汇总表、专项排查报告及违法违规项目处理情况报告。
监察处: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的清理工作进行监督,督促各阶段清理任务的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走过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法制处:负责牵头组织制定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存在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的具体界定标准,梳理相关处罚依据;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研究清理工作中行政执法方面的难点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制定清理项目汇总表,并按照项目所在地分别制定清理项目表;提供清理范围内施工总承包、工程监理单位目录;协助开展复查和重点抽查工作。
建筑业管理处:协助开展复查和重点抽查工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本市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发现达不到资质标准规定的,责令其整改,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撤回其资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外地进京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在全市范围通报批评,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住建部,并依据有关规定限制其在京承揽新的工程。
工程质量管理处:负责牵头组织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招投标活动监管的项目涉及的工程监理单位开展复查,对由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负责招投标监管的项目涉及的工程监理单位开展重点抽查。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供清理范围内招标代理机构目录,负责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招投标监管的项目涉及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复查;负责牵头对由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负责招投标监管的项目涉及的招标代理机构开展重点抽查。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协助开展复查、重点抽查工作;牵头负责此次清理工作中的行政处罚和处理。
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协助开展复查、重点抽查工作。
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协助开展复查、重点抽查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部署动员阶段(6月1日—6月15日)
1.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工作方案》。
2.领导小组于6月中旬召开全市大会,宣贯中治工办发1号文件、京治工办发1号文件,以及《关于对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工作方案》,下发清理项目汇总表,部署开展自查自纠、复查和重点抽查工作。
3.各集团(总公司)、外省市驻京建管机构组织下属企业认真学习《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方案中的认定标准,为自查自纠奠定基础。
4.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根据清理项目总表,督促相关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同时,要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清理工作的牵头科室,以及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地址等,方便各受检单位联系、上报材料以及社会公众举报违法违规项目。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16日--7月16日)
1、清理范围内每个项目涉及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所列认定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于7月12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分别上报。属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招投标监管的项目,将自查自纠报告报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属于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负责招投标监管的项目,将自查自纠报告报送项目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
2.每个项目施工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由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汇总上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对本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要督促项目涉及的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于7月8日前将本单位自查自纠报告(自查自纠内容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同)报送施工总包单位汇总。
3.各受检单位要在自查自纠报告中明确本单位是否存在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凡是存在问题的要详细写清问题的具体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收取“管理费”等利益关系,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凡是存在问题的单位,立即进行纠正。
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于7月16日前将自查自纠汇总报告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逾期不报送自查自纠报告或者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单位,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列明具体项目、单位一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将其列为重点抽查的对象,并上报市工程治理办公室。
(三)全面复查阶段(7月17日-8月17日)
1.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招投标监管的项目进行复查;由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对本区县负责招投标监管的项目进行复查。复查工作要严格对照项目汇总表,确保无遗漏项目。
2.复查中,各检查组和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当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发现和认定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要切实杜绝走过场和人情执法。对于不认真自查、边清边犯,或者长期挂靠借用、违规出借资质的,尤其是涉及金额巨大、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涉嫌犯罪的,要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的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483号)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还要将其行为记入“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3.复查中涉及停业整顿、限制在京承接工程、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处理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及时报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保证行政执法的实效性。
4.各检查组、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在8月17日前将复查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重点抽查阶段(8月18日—9月18日)
1.领导小组根据各区县复查情况,确定重点抽查项目名单,各成员单位抽调骨干人员组成检查组,分别对区县复查工作开展抽查。
2.抽查中,各检查组要通过对受检单位的检查,了解掌握区县复查工作。对于复查不力、疏于监管、严重失职的区县,应当责令其重新进行复查,并作为典型案例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对在抽查中发现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罚,并将其行为记入“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时限制其在京承接工程。
3.各检查组要于9月15日前将本组的抽查报告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五)总结上报阶段(9月19日—9月30日)
1.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对复查、抽查阶段发现的违法违规项目,要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确保所有违法违规项目要及时依法处理,没有遗漏项目,并于9月20日前将所有违法违规项目的处理情况汇总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2.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违法违规项目处理情况后,于9月30日前上报市规范招投标行为专项工作组牵头单位,并抄送市工程治理办公室。
3.领导小组确定通报批评以及公开曝光的名单,向社会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健全工作责任制,做到全面排查、严格执法,不放过一起违法违规行为。各集团(总公司)、各省市驻京建管机构要深刻领会中央及我市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组织有关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单位学习中治工办发1号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督促企业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协助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复查、重点抽查工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纠正,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执法力度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认真开展复查和重点抽查工作,通过核查施工现场实际施工单位是否为中标单位,核查施工现场的实际管理人员与中标单位之间有无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等多种手段,发现和认定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对违法违规的单位要做到“当场发现、及时处理”,不得以整改代替行政处罚。对于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个人,除了依法处罚外,还要将其记入“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并公开曝光,遏制其挂靠承揽工程。
(三)严肃查办案件
针对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的隐蔽性较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选派专业素质高、执法能力强的人员组成检查组,深入施工现场以及重点企业,通过实地检查、群众举报等多种渠道发现问题和线索,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典型案例,净化建筑市场环境。重点查处国有企业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等问题,不仅要对有关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还要及时通报市或区县纪检监察、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深挖违法违规行为背后的腐败问题。
(四)健全长效机制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与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的沟通联系,及时总结专项清理中遇到的难点问题,针对监管薄弱环节,研究出台规范性文件,将专项清理工作与加强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将解决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与完善建筑市场管理制度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资质动态监管等机制,巩固专项清理工作成果,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